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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地保护实验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加强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和我校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室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名称、标识的使用权、冠名权;在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作品、技术、发明、发现及其形成的专利、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条 由于实验室为开放实验室,工作人员涉及到国内外、校内外诸多单位,因此,本管理办法适用人员包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客座研究人员、研究生、本科生、兼职教授、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室所有。
第四条 所有与室外单位进行必要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实验室批准。
第五条 研究人员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室,必须到实验室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彻底移交各类实验材料、科研原始记录本、实验数据及整理分析所得的结果。确需带走有关数据用于论文写作的应有书面说明,并且论文必须以“实验室”署名。
第六条 研究人员离室后未经本室同意,不得使用本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研究人员离室后,如需继续使用本室的实验材料,应与本室签定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提供。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本室有关材料者,应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的职务作品及职务成果,均应以本室署名。
第八条 客座研究人员主要利用本室的材料、技术、仪器设备等完成的科研成果,本室具有第一单位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个人具有第一个人署名权,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具有第二单位署名权,如其成果为论文,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也可在论文首页的脚注标明。但本室固定研究人员离室后在本室工作基础上再继续工作或 客座研究人员在其所在单位做了大量工作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协商解决的。
第九条 非本室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应在进室之前与本室签定书面协议。
第十条 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未经实验室许可,在校外单位推广应用实验室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为了做好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与实验室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协议,否则实验室不为其提供科研条件与手段。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应于实验室建立之日起实验室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范围。
第十三条 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和其他人员都有义务保护本室的知识产权。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中的一切条款,做到不擅自对外扩散本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不擅自对外传播本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不泄露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不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实验室和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