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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材料先进技术与制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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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871-6591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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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重点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试验人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实验室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实验室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实验室领导统一领导。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并落实一名以上具体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学校保卫处及教学科研服务中心是学校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        教学科研服务中心的教学设备科负责学校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工作。

第九条        各级领导的职责是:

(一)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二)经常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一旦由于化学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十条        由各单位任命的化学危险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不得任意调换。

第三章  化学危险品的保管

第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制度。

第十七条          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研究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十八条          对化学危险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第十九条          在假、节日期间,不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对化学危险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一)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二)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 m。    

(三)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四)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五)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 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六)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七)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化学危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   

第二十一条              储存化学危险品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保卫处。

第四章  化学危险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二十三条              各研究室应根据实验的实际用量提出申购化学危险品计划,由各研究室负责人详细拟定品种、数量、用途并填写“实验室化学药品申购单”,经实验室分管领导同意,报教学科研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由设备科严格按计划采购。临时追加计划也同样办理。

第二十四条              特殊需要须采购剧毒品、爆炸物品,由研究室负责人提出申购计划,填写“实验室化学药品申购单”,经实验室分管领导同意,报教学科研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由教学科研服务中心设备科统一采购,由研究室的指定管理人统一领用。购买剧毒品、爆炸物品的人员还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危险物品购运证》才能采购。

第二十五条              采购进来的化学危险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实验室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              特殊需要使用剧毒品、爆炸品,使用人应详细写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管理人处登记领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实验室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得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销毁处理由于存放过久失效变质、必须报废的化学危险品或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废渣、废液,必须认真填写化学危险品报废处理申请表,经实验室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五章  化学危险品的运输与装卸

第二十九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三十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三十一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三十三条              不得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提取剧毒品、爆炸品须二人或二人以上提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说明、修订完善、监督执行等由实验室、教学科研服务中心和校保卫处负责。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08-30 15:43:54  编辑:kmding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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