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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利用各种档案信息资料,提高实验室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实验室的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云南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档案管理原则制定。
第二章 档案管理原则
第二条 实验室对档案、资料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在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由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章 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四条 凡涉及到实验室的论文集、仪器设备资料、辅助设备资料、科研情报资料、基建资料、人员调配、物资供应、来访人员等的各种书面材料、各类电子文档等均属实验室档。
(一)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
1. 仪器设备的合同书、代理协议书、收货清单、验收备忘录及投标标书属实验室机密文件,要归档保存。
2. 仪器操作手册、使用指南、使用说明书、系统软件、驱动软件、谱库及系统配置表等资料均要复印后作为副件,原件归档保存,副件供日常查阅使用。
3. 设备检测原始资料要每月存档。设备检测样品要标号、记录并分类保存。
4. “实验室工作日志”、“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及“仪器设备使用预约登记表”在填满后要及时归档。
5. “设备故障登记表” 、“设备故障报告单”、设备厂家发来的“设备故障维修授权书”等要及时备份并归档。
6. 与设备厂家的往来信函及传真要每月归档,电子邮件要打印后归档、光电传真纸要复印后存档。
7. 与仪器设备相关的介绍材料需存档以便查阅。
(二)科研档案管理
1. 实验室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后要对项目申请书及项目合同等及时存档。
2. 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获奖成果及发表论文要定期保存归档。
3. 实验室获得的成果、专利等的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保存。
(三)人员档案管理
1. 实验室人员的相关资料需存档保存。
2. “来访人员登记表”等来访人员档案要每月一次存档。
第四章 档案管理时效
第五条 实验室必须按照各类资料规定的归档时间,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任何个人不得私存或据为己有。
第六条 各类资料的保存时间将按照“档案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设立档案专用柜或专用房,配备必要的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八条 科研档案应在成果鉴定一个月后归档,仪器设备档案应在验收合格后五日内归档,基建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归档。人员调配、物资供应、技术资料都应在一个星期内归档。
第九条 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 档案保持成套性和完整性,便于有效利用和查找。
第十一条 档案专用库房应作到防盗、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实验室。